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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
华师委〔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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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组织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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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正、副处级干部。 聘任制干部的出国(境)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执行和遵守相关组织、外事和财务纪律。 第四条 处级干部公费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要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因私出国(境)直接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和备案。 第五条 处级干部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应根据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条 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应避免下列情况发生,确因工作需要难以避免的,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一)出国(境)一个月以上的; (二)一年内因公出国(境)超过两次的(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除外); (三)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出国(境)的。 第七条 处级干部在出国(境)前,要事先做好安排,确保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处级干部出国(境)一年以上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要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后,退休的,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处级干部一般应提前两个月办理因公出国(境)报批手续。审批程序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随同校领导或跨单位跨部门的非学术交流性质出访,须由组织部、学校办公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部门会商确定组团名单、经费出处,不得由单一部门擅自决定;届时,由牵头单位或部门就具体出访事项按因公出国(境)报批流程进行申报。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一般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除特殊情况外,处级干部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一般应提前半年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出国(境)意向。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同时还需要申办相关出国(境)证件的,本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处级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签报党委组织部,说明申请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以及需要学校出具的相关材料等情况;同时,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干部和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报党委组织部; (二)副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工委)书记或部门正职提出审批意见;正职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由联系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 (三)党委组织部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申请时间段及干部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审核意见; (四)学校办公室、人事处等根据相关管理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五)申请经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备案,并通知干部办理申领或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因故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的,应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向所在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 第五章 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的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 因公护照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 (一)因私普通护照; (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的处级干部,在回国(境)后7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因私出国(境)的处级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学术出访中的特殊情况除外);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作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出国(境)证件。特殊情况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应递交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将所持出国(境)证件送交集中保管的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出国(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未经批准,私自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二)在国(境)外,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四)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六)因私出国(境),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七)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处级干部出国(境)返回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处级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的配偶或子女有任何一人有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的,干部本人要主动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和完善组织、纪检监察、外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