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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细则 |
华师委〔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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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组织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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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教职工党支部建设,促进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教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为学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紧密联系本单位实际,以坚持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为基础,以创新党建工作载体、激发生机活力为重点,以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关键,切实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努力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活动经常、作用突出的目标,发挥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为加快建成知名的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机关、后勤、直属单位、校办产业等的在职教职工党支部。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要按照便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教职工党支部。教学科研单位一般按内设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机关、后勤、直属单位和校办产业等一般按部门或单位设置。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应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或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党员人数达2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内活动开展的实际出发,建立若干个党小组,设党小组长。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应选人数20%的差额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按照应选人数等额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按照应选人数等额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如出现缺额,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选出的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不论是指派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还是补选的支部委员,其任期均至本届支部委员会届满为止。 对新建立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可临时指定党支部书记和委员,但经过一段时间,条件具备后,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推选党性强、作风正、威信高、组织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具有奉献精神的教职工党员担任。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机关、后勤、直属单位和校办产业等的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副处级党员干部兼任或业务骨干担任。 第八条 除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外,支部委员可分别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委员名额少的,可兼多职。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支部委员会班子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健全支部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 (二)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四)组织、安排和落实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抓好工作总结,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经常与本单位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相互支持配合。协调好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六)抓好支部委员自身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思想作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协助落实支部各项制度;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党员先进模范事迹,提出表彰建议;负责党内有关统计、收缴党费、组织关系转接、支部换届改选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负责宣传报道支部工作动态和好人好事。 第十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提出和落实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计划;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风、党纪执行情况。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集体领导制度。即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每个委员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对支部的全局负责。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内容包括: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思想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等。 (二)传达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组织党员学习讨论,同时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实际,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师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研究加强和改进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五)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制定培养、教育、考察积极分子的措施,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六)讨论评优表彰工作;对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符合教职工党员特点的活动,如组织党员参观革命遗址,观看有教育意义的视频,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 (八)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及相关事宜。 组织生活一般每个月开展一次,要做到有主题、有讨论、有共识,正常化、受欢迎、有实效。要做好记录和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前支部委员会要把内容和要求通知党员。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即由支部委员会委员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坚持党性原则,在认真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议题,并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即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党员大会进行自评和互评,并结合党外师生群众评议以及支部委员会的讨论研究,逐一对党支部的每个党员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评出的优秀党员,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表彰;对经评议有问题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单位其他教职工,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以及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加强在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骨干及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总支、工委)备案,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总支、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继续进行教育帮助;同时安排发展对象参加由学校党校组织的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三)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四)发展对象通过政治审查后,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继续发展的,报上级党委(工委)预审。 (五)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工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七)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支部要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八)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工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每年要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要对党员加强思想理论教育,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加强党性党风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党性修养,牢记根本宗旨,遵守党的纪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高尚师德师风。加强形势任务教育,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及时了解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教育、科技发展动态,开阔视野、提升自我,自觉投身改革发展。加强知识技能教育,组织党员广泛学习与本单位、本部门和本职岗位工作相关的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以“党建创新立项”为抓手,设计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健全党支部和党员创先争优的长效工作机制。以推广“党员导师制”、开展“为人、为学、为师”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等为抓手,引导党员教师做教书育人、科研创新的表率;以推行党员承诺、党员示范岗、党员挂牌服务等为抓手,引导机关、后勤等服务部门党员做爱岗敬业、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表率。 第二十六条 要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一般每月开展一次。要精心设计组织生活的主题和内容,紧密围绕学校和本单位、本部门中心工作,结合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党支部活动。教师党支部要围绕搞好教书育人、推进学科发展、加强师德建设等开展活动,党政管理人员党支部要围绕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管理服务工作、提升素质能力等开展活动,后勤服务人员党支部要围绕提高业务技能、提供优质服务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要以服务党员、凝聚党心为目标,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激励机制。鼓励老党员与年轻党员结对子,鼓励党员学术带头人从思想、工作、学习上指导和帮助年轻党员成长进步。鼓励教职工党支部之间,教职工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之间、与校外有合作关系的党支部之间广泛开展“双结对”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注重实效,以贯彻执行党内制度规范为基础,将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三会一课”、支部委员双重组织生活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责任区、党员民主评议等为抓手,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第二十九条 要做好日常性的党员管理工作,包括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基本信息、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党费的收缴和管理以及党员的党籍管理等。对外出学习、挂职锻炼、援边服务的党员要加强沟通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做好外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对较长一段时间赴海外讲学研修、交流任职的党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关心和沟通,返回后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谈心,了解其在海外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 党费收缴要做到专人管理、专立账目、凭证收支、按月上缴、专款专用、定期报告。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党员教育费用开支、表彰优秀党员、帮扶困难党员等。 第三十条 要严格组织纪律,建立健全党员参加党内活动记录制度,对无故缺席党内活动的党员,要提出严肃批评。要探索建立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推进支部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要争取重要事项在决定前,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七章 党支部工作考评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工作每年年底要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考核的重点是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考核以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要求为参照,包括支部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工作实绩和党员群众反映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前,应在征求支部党员及其他教职工对支部工作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全面总结支部全年的工作,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党员进行汇报。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着重围绕党支部自身建设情况、党内基层民主开展情况、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联系群众情况、党费和党支部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重要问题等,向党员报告工作。党员要根据党支部报告的工作事项逐一认真开展评议。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的年度工作总结、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的情况,以及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对其他专项工作所做的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按照要求报上一级党组织。考核优秀的,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表彰;经考核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切实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13日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党支部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