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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 |
华师委〔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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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组织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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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学生党支部建设,健全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增强学生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感召力,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的精神,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理念,落实党内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学生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应成为团结带领学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党组织密切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的重要阵地。学生党支部应重视支部自身建设,在凝聚服务学生、引领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积极影响和主动引导广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政治核心。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三条 从有利于加强学生党建工作、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党支部,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照系、专业、年级或班级设置,也可结合学校教学科研改革中推行的学部制、书院制、社区化等新情况设立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除了按照系、专业、年级或班级设置外,也可依托科研团队、实验室、基地、台站等科研平台建立党支部,条件成熟的可以试点师生党员共建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必须经上级党组织的批准。 第四条 正式党员达3人以上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联合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任期内如出现缺额,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选举产生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支部委员,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 党员人数达20人以上的党支部,可从有利于党支部活动开展的实际出发,建立若干个党小组,设党小组长。师生联合党支部中的学生党员,一般应成立单独的党小组,并根据学生党员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活动。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推选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正、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的优秀党员担任。本科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教师党员、辅导员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一般从优秀研究生党员中推选,或者由教师党员、辅导员担任。除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外,支部委员可分别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推动集体进步的坚强堡垒。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建设学习型党支部。党支部应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知认同;围绕提高党性修养目标,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学习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围绕涵养人文情怀,组织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增强爱国奉献意识和创新创业精神。 (二)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上报党员发展计划。积极主动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工作;严守政治标准,综合考察遴选优秀学生作为发展对象;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做好预备党员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三)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围绕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方针,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对党员进行形势政策与任务教育。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内谈心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把组织生活作为提升党性修养、强化使命意识的重要载体。围绕学生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运用网络、新媒体等平台,采用文本研读、交流讨论、知识竞赛、主题实践、榜样示范等形式,激发学生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发挥党支部联系服务学生的纽带作用。党支部应以服务集体、服务学生为抓手,推动党员扎扎实实为身边同学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党员要在日常生活、关键时刻和重大活动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应主动关心同学、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同学共同进步。对有思想困惑的学生要有耐心,认真倾听,做好说服工作;要与学习困难的学生分享学习方法、开展学业辅导;要及时关心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发挥引领学生组织进步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指导和帮助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其根据自身特点开展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和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使学生有更多实践锻炼和增长才干的机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激励党员建言献策,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使党支部成为团结进步的核心力量。 (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等经常性工作;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支部工作形式,实现工作载体创新,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支部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 (二)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四)定期与班级、社团联学生干部交流工作,指导和支持其有效开展活动。 (五)组织、安排和落实党支部工作计划,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党员报告工作。 第八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协助落实党支部各项制度;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党支部有关事项统计、收缴党费、组织关系转接及党支部换届改选等工作。 第九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党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支部的学习计划,负责宣传报道党支部工作动态和先进事迹。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十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的组织生活是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内容包括: (一)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二)传达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指示,组织党员学习、讨论、贯彻和落实。 (三)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党员组织工作和理论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了解学生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讨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五)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制定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措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六)讨论评优表彰工作;对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符合学生党员特点的创新活动。 (八)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要事项。 组织生活应每月开展一次,要努力做到有主题、有讨论、有共识,正常化、受欢迎、有实效。要做好记录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前支部委员会要把内容和要求通知党员。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即由支部委员会委员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支部委员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组织引导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在支部内营造民主氛围。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即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党员大会进行自评和互评,并结合党外师生群众评议以及支部委员会的讨论研究,逐一对党支部的每个党员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支部应每年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党员开展一次评议活动,对评议较差或者存在问题的党员要及时督促其改正。 第十四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应当密切联系广大学生,主动及时地了解学生的思想、生活、工作和学习状况,认真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诉求,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角度建言献策。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一)慎重均衡地做好发展工作。党支部应当在依照党章、严守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将学生中有入党意愿、认同党的纲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群众基础好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发展计划。党支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情况,合理慎重制定发展计划。应当注重将短期目标与长期发展相结合,避免关门主义、突击发展和大起大落现象的出现。 (三)精心培育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支部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的方针,注重向广大学生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激发他们的入党热情,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基本素质好、入党意愿强烈、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团员、学生骨干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积极组织并指导党章学习小组开展活动,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素养。党支部应当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和督导,及时指导帮助入党积极分子不断进步。 (四)积极有效地培育发展对象。党支部应当认真听取并综合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师生群众意见后确定发展对象,注重强化后续培养中与发展对象的联系,及时指导帮助发展对象成长。 (五)切实做好预备党员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党支部应当严把预备党员“入口关”,做好“转正关”。要加强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对于入党后表现一般的预备党员,要帮助其尽快改进。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安排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总支、工委)备案,同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师生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总支、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继续进行教育帮助;同时安排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三)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发展对象通过政治审查后,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继续发展的,报上级党委(工委)预审。 (五)对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工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七)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支部要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八)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师生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工委)审批;审批通过后,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开展党员教育工作,应当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政策,以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提升党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以“思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科学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教育”为基本教育内容。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教育党员按照学校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努力学习专业文化知识,争取早日成才;要组织党员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公民道德和校纪校规,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九条 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具体内容要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形势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安排及时调整;党员教育的形式要结合实际、灵活多样,要充分运用主题报告、知识竞赛、学习标兵评选等教育载体,激发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不断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组织党员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活动,引导党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注重教育寓于服务,服务体现教育。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坚持从严治党、注重实效、制度规范的原则做好党员管理工作,以提高党员素质、锤炼党员党性为目标,坚持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的有机统一,不断改进党员管理工作的方式与方法。党支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媒介改进支部党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员管理的经常性和基础性工作,要根据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对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及时按规定办理新生党员入学和毕业生党员离校过程中的组织关系接转、有关材料归档等手续,注意做好对延期毕业和离校、出国出境等特殊情况的党员的管理工作。 对未按时报到或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达6个月的党员、不按时缴纳党费、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并严格依照党章制度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坚持以人为本,从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党员。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深入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党员处理好学习成长、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党员在支部、班级、学部、院系及学校事务中的作用。
第七章 党支部工作考评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的工作情况应当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并接受上级党组织考评。党支部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前,应在征求支部党员及相关指导教师、辅导员、其他学生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全面总结支部全年的工作,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党员进行汇报。主要围绕党支部自身建设情况、党支部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党内生活制度开展情况、党员发展工作情况、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重要问题,向党员报告工作。党员要根据党支部报告的工作事项逐一认真开展评议。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的年度工作总结、向党员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的情况,以及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所做的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按照要求报上级党组织审核。考评优秀的,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表彰;考评中存在问题且比较突出的,应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13日印发的《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党支部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