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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工作交接管理办法(试行)

华师委组〔2015〕3号
2015-04-08          组织部        浏览次数

为加强干部监督,推进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各单位工作的连续性,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离任干部和接任干部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事宜,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交接的主体

离任和接任的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交接时分别称为移交人和接交人。

二、工作交接的内容

1.本单位(部门)的各项制度、决议、会议记录、经济合同以及本人所经手的其他重要文件、资料、档案等。

2.本单位(部门)及本人所办理的重要事务的进展程度及重要事务的办理程序。

3.本单位(部门)各项各类经费(资金)结余情况。

4.各类对外培训、服务等情况。

5.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清单。

6.本单位(部门)与各类经济活动相关的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的名单。

7.本人在岗时由公款配给使用的办公设备、物品、图书等。

8.本单位(部门)及本人未完成或需要说明的其他遗留问题及事项。

三、工作交接的程序

1.移交人填写《华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工作交接登记表》(以下简称《交接登记表》),一式四份。

2.移交人整理好与《交接登记表》内容相符合的材料、账册、清单、设备等。

3.移交人与接交人商定时间,由接交人对移交人提供的交接内容进行逐项核实。经核实无异议后,由双方共同商定具体交接时间。

4.移交人与接交人可就交接内容向组织、纪委、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国资等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上述职能部门负责人可视情况参与监交。

5.交接手续在移交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举行。移交人就交接内容进行逐项说明,经接交人认可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接交人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移交人应进行答疑。办理移交手续时,移交人、接交人须分别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

6.交接手续完成后,《交接登记表》及相关说明,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存档,作为党委组织部对干部进行监督、考察、任用和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资料。

四、工作交接的纪律

1.干部在离任、接任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突击花钱,严禁搞迎来送往等活动。

2.应落实专人,认真做好交接的资料整理和其他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工作交接。

3.移交人应对移交前的各项经济活动及移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接交人应对已接交的相关经济活动及资料档案等负责。

4.移交人应如实向接交人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对有意隐瞒实际情况,不如实反映实际问题,对交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的,接交人有权拒绝在《交接登记表》上签字。有关部门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五、其他

1.各单位、各部门副处级干部交接工作由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交接内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2.聘任制干部交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