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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
华师委组〔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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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8 组织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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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处级干部试用期管理和考核,根据中组部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华东师范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经党委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试用期满的所有处级干部。 二、考核内容 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干部适应岗位情况、工作实绩以及主要优缺点。 三、考核程序 1、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对照岗位职责,考核对象认真总结试用期内履职情况,分析自身存在的不足,提出今后工作思路与改进措施,撰写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2、述职述廉与民主测评。在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议,考核对象作述职述廉报告,并接受民主测评。如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出席范围应包括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教学科研骨干和管理骨干等。 3、个别访谈。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意见,形成考核材料。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可扩大范围进一步听取意见。 4、确定考核结果。根据民主测评及谈话情况,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和不胜任两个等第。 胜任:同意正式任职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且民主测评的总体评价优秀、称职的票数合计超过三分之二。 不胜任:不同意正式任职票数达到三分之一,或民主测评的总体评价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票数合计达到三分之一,经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或在本年度内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为胜任者,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印发正式任职通知。对考核结果为不胜任者,免去其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不再保留试任职务的相应待遇。 考核结果、民主测评结果以及相关意见,由党委组织部通过适当方式向考核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五、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东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